董事費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
問:您好,我對董事費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有如下問題(我們是內資企業,不是外商投資企業):1、董事費發放有沒有規定只能一次發放,能不能分攤到各月發放?最好能有法律依據提供。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沒有規定該董事有沒有在本企業任職,如果于本企業的職工或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本企業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費,是不是應與其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回復:1、董事費發放有沒有規定只能一次發放,能不能分攤到各月發放?最好能有法律依據提供。
答:董事費的發放,目前沒有統一的發放時間。這是企業經營管理的問題,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一年發放幾次。但是均要按勞務報酬征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中第八條規定“個人由于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沒有規定該董事有沒有在本企業任職,如果于本企業的職工或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本企業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費,是不是應與其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擔任直接管理職務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14號 )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1993]國稅發第045號)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您單位的職工或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兼任本企業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費,是應與其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上一篇:企業所得稅匯算結束后的會計處理
下一篇: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