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5年后買賣如何交稅
問:老師您好:個人轉讓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新辦法出臺以后,個人住房5年以后買賣怎樣交稅?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規定:“2006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上述文件是對個人轉讓房屋繳納營業稅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但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個人轉讓房屋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執行。該文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繳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卻不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其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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