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一次性補償可否稅前列支
問: 老師,您好!我公司一名員工辭職,公司一次性給他兩個月的工資作補償金,那這筆補償金要不要繳個人所得稅,公司能否稅前列支?請求指點。謝謝!
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二條規定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你公司一次性支付辭職員工的補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數額不大,可以直接在當年扣除。
你公司一次性支付辭職員工的補償金如果沒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則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了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則要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舉例詳見《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涉稅舉例》,地址為:http://www.electedteal.com/new/253/254/272/2006/6/zh67723655261416600216072-0.htm
相關依據:財稅[2001]157號文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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