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后財務必看:“粽子稅”言稅語
端午小長假已過,每每此時,總有很多財務人員感到疑惑:企業發放粽子或粽子購物票后該怎么做賬?又要怎么交稅呢?
一、 會計核算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會【2009】242號)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所以實際操作中,企業發給員工的粽子計入非貨幣性福利核算;而發給員工的現金等價物的購物卡建議計入工資總額。
二、 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所以節日補助相關辦法在工資薪金制度有中規定且與工資薪金一起造表發放的,應當計入工資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所以在實際業務中,企業過節發的實物按與員工生活相關的非貨幣性福利,在福利費的標準內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條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那么粽子作為福利發給員工,是否就免交個人所得稅了?
如果您真這么做了,您就有點天真了。稅務局可不是這么執行的,您看下面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看到沒有,免個稅的福利費僅僅指企業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那么,生活補助費又具體是指什么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看到了吧,粽子支出不符合生活助費的范轉,也就不是免個稅的福利費。
另外,國稅發【1998】155號文件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所以企業粽子節發員工的粽子要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妥妥的。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