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下崗職工的有關稅收優惠問題
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問題中指出:商貿、服務性企業吸收下崗人員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勞動保險金,可免定額為4000元/人、上下浮動20%的營業稅金,請問其中包括城建、教育等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第一條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因此,上述規定中予以按每人每年4000元定額依次扣減的稅種中是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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