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債務的處理問題
問:1、我公司與供應商協商將債務金額打折,我公司按打折后的金額支付給供應商,折扣額應怎樣處理?涉及哪些稅金?
2、我公司與供應商通過合同約定付款事項:如果我公司以三個月以內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則不承擔任何費用;如果我公司以三個月以上的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則承擔超過三個月的貼現利息,供應商向我公司出具收款收據結算。以收款收據結算合適嗎?正確的做法是怎樣的?我公司應怎樣處理這項費用?
答:1.據您所述問題,可根據具體情形按現金折扣或債務重組事項進行賬務處理。
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為了盡快回籠資金而發生的理財費用。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購買方實際獲得的現金折扣,沖減取得當期的財務費用。這里不涉及納稅事項。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支付的現金小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6號)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綜上所述,你公司情況如屬于現金折扣,不涉及稅務處理;如屬于債務重組,則應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
2.由于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是應由持票人向銀行支付的,因此供應商(持票人)要求貴公司承擔付款期超過三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利息,實質為其要求的延期付款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價外費用的規定,對方應將此筆利息作為價外費用核算,而貴公司則應將支付的價外費用計入采購成本核算,取得發票入賬,以收款收據核算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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