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異地繳納印花稅的處理問題
問:我在一個江西建筑公司駐福建分公司,總公司的注冊資金6000萬元,現廈門當地地稅局責令我分公司必須按總公司的注冊資金在廈門交納30,000元的印花稅,請問這樣處理可以嗎?是依據哪一條規定?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第十八條規定:“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p>
《國家稅務局關于華能集團公司資金賬簿貼花問題的復函》(國稅地[1989]41號)進一步明確:“我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的第18條曾規定:‘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愎炯案鞒蓡T公司都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企業,因此,各成員公司應各按其撥入資金和原有資金的總額計稅貼花,集團公司本部應按扣除撥付給各成員公司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今后增加新的成員公司,由集團公司撥付的已貼花資金,仍應由成員公司貼花。由此發生的集團公司本部貼花資金數額超過實有資金數額的,可在以后年度增加資金時,只就實有資金超過已貼花資金數額的部分補貼印花,如果實有資金未達到已貼花資金數額,則不再貼花。對你公司及各成員公司所屬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賬簿亦應按上述辦法計稅貼花?!?/p>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使用的營業賬簿應按總公司對其投入的資金計稅貼花。上述廈門當地地稅局要求分公司按總公司的注冊資金全額計算繳納印花稅的說法,沒有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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