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積壓空置商品住房是否征收契稅
根據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和財稅[2001]44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對個人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從1999年8月1月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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