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空置商品房是否免征契稅
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京財稅[1999]1201號)、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京財稅[2001]1511號)規定,為了加快住房資金周轉,降低金融資產的風險,促進積壓空置商品房的銷售,對購買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積壓空置商品房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契稅優惠。
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中規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延期執行兩年,即延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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