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現行優惠投資政策之一——稅收政策
一、稅收政策
1.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按應納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其中:
(1)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縣利用內外資金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稅,第11年至第2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境外投資者從在海南島投資舉辦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自由匯往境外,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境外投資者將從海南島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投資用于海南島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境內投資者從海南島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匯往境內其他地區。匯往境內其他地區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10年內不再補繳所得稅。
4.對經省高新技術企業委員會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新辦生產性企業,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期滿后,可再給予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照顧。
5.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7.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8.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出口特區產品,包括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產品,除國家規定必須征稅的產品外,免征出口關稅。
9.海南省對越南小額貿易進出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商品,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其他商品外,繼續實行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的政策。
10.漁港、碼頭、海水良種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海水養殖、外海和遠洋捕撈、水產品加工、海洋漁業科技、環保等需要進口的先進技術、設備和施工機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11.對企業從境外引進用于技術創新的軟件、專利、設備、樣品和樣機,經省科技行業部門認定,可向國家申請免征關稅。
12.利用荒灘、荒水、荒地和廢棄鹽田從事海水養殖的項目,自有收成年份起,5年內以列收列支方式按50%返還農業特產稅;列入省規劃重點扶持的海水良種場,5年內其農業特產稅以列收列支方式全額返還。凡持有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海南省漁政漁港管理局開具的《南沙漁業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在南沙海域捕撈的水產品,免征農業特產稅。選擇若干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的海洋漁業加工企業,享受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政策優惠,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當地財政部門可區別不同情況部分列支返還或全部返還。科研機構從事水產原(良)種和新品種培育試驗,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特產稅。
13.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開發荒地、荒山、荒灘創辦的農業生產基地,自有收入時起,第1年免征農業特產稅,第2年減半征收農業特產稅,從第3年起全額征收農業特產稅。
14.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5.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優惠政策。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999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別墅、賓館飯店、寫字樓、度假村、鋪面、廠房等。
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經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16.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7.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原價的差額計征;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18.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承接、處置各國有商業銀行積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要求,一律予以免征。
1.在海南島舉辦的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另按應納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其中:
(1)從事港口、碼頭、機場、公路、鐵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開發經營的企業和從事農業開發經營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稅,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第6年至第8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從事工業、農業等生產性行業的企業,在按照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當年可以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從事服務性行業的企業,投資總額超過500萬美元或者2000萬元人民幣,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稅,第2年和第3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縣利用內外資金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稅,第11年至第20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3.境外投資者從在海南島投資舉辦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從企業的外匯存款帳戶自由匯往境外,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境外投資者將從海南島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在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如果投資用于海南島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開發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境內投資者從海南島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可以自由匯往境內其他地區。匯往境內其他地區的利潤,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10年內不再補繳所得稅。
4.對經省高新技術企業委員會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的新辦生產性企業,享受新辦企業減免稅期滿后,可再給予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照顧。
5.對社會力量,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個體工商戶,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6.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非關聯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法》中有關捐贈的稅務處理辦法,可以在資助企業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7.企業研究開發支出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8.對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出口特區產品,包括用內地原材料經實質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產品,除國家規定必須征稅的產品外,免征出口關稅。
9.海南省對越南小額貿易進出口商品,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通過指定邊境口岸進口原產于毗鄰國家的商品,在邊境貿易政策調整前,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征稅的其他商品外,繼續實行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的政策。
10.漁港、碼頭、海水良種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海水養殖、外海和遠洋捕撈、水產品加工、海洋漁業科技、環保等需要進口的先進技術、設備和施工機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11.對企業從境外引進用于技術創新的軟件、專利、設備、樣品和樣機,經省科技行業部門認定,可向國家申請免征關稅。
12.利用荒灘、荒水、荒地和廢棄鹽田從事海水養殖的項目,自有收成年份起,5年內以列收列支方式按50%返還農業特產稅;列入省規劃重點扶持的海水良種場,5年內其農業特產稅以列收列支方式全額返還。凡持有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或海南省漁政漁港管理局開具的《南沙漁業專項(特許)捕撈許可證》的漁船,在南沙海域捕撈的水產品,免征農業特產稅。選擇若干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的海洋漁業加工企業,享受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的政策優惠,企業繳納的所得稅,當地財政部門可區別不同情況部分列支返還或全部返還。科研機構從事水產原(良)種和新品種培育試驗,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特產稅。
13.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開發荒地、荒山、荒灘創辦的農業生產基地,自有收入時起,第1年免征農業特產稅,第2年減半征收農業特產稅,從第3年起全額征收農業特產稅。
14.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5.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優惠政策。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1999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別墅、賓館飯店、寫字樓、度假村、鋪面、廠房等。
國有商業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業(單位)經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16.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17.個人購買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原價的差額計征;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
18.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承接、處置各國有商業銀行積壓房地產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稅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要求,一律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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