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海南省積壓房地產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賓館飯店、寫字樓、渡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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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三、國有商業銀行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簽訂購房合同并已繳付部分預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補交房款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免征契稅。
五、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海南省。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退還。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銷售的,可相應享受免征營業稅、契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賓館飯店、寫字樓、渡假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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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經停緩建的房地產項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三、國有商業銀行在清理確權過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轉讓銷售時,實行免征營業稅、契稅的優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簽訂購房合同并已繳付部分預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補交房款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免征契稅。
五、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海南省。通知下發之前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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