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點損失涉及的進項稅額是否應作進項轉出?
問:A是一家日用化工廠,主要生產肥皂、洗發水等日用產品。2003年底,A廠的進項稅額累計為13142元,按照規定計算并繳納了增值稅。而2004年區國稅局干部對A廠進行檢查時認為,A廠近65萬元的產品盤點、庫存包裝物盤點損失涉及的10萬元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并據此將我廠的進項稅額調整為-83533元。稅務人員的做法對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五、六項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明確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的非正常損失是指: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A企業的產品、包裝物損失數額巨大,不在正常損耗范圍內,符合非正常損失的條件,屬非正常損失。由于你企業在以前年度已將非正常損失的產品、包裝物涉及的進項稅額抵扣,對此情況,《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由于單位本期進項稅額較少,不能全部抵頂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所以出現了本期進項稅額調整為負數的現象,這是正常的,也是符合稅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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