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途中車禍是否屬非正常損失
問:我企業銷售一批貨物,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因車禍我們損失的一部分貨物 ,請問車禍的損失是屬于非正常損失嗎?我們需要作進項轉出嗎?因交通事故的貨物損失需要作專項申報嗎?我們如果收到責任人賠償如何處理?專項申報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通過新舊細則對照,新細則對非正常損失規定了一個較窄的范圍,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即增值稅的相關規定中,地震造成的損失等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非正常損失。因此因車禍引起的貨物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根據此項規定,稅法上所說的非正常損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災害不是人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交通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3、《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根據以上條款規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貨物損失應作專項申報。
4、收到責任人或保險的賠款應沖抵損失金額。借:銀行存款 貸: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 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核算,盤虧造成的損失,通過"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科目核算。
5、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比如,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屬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資產盤點表、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等,企業內部證據。及當地稅機關規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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