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如何進行稽查
所謂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屬正常的損耗,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霉爛等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企業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按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一般發生在采購、生產、保管、銷售四個環節。
對非正常損失的稽查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①確認是否存在正常損失。
首先,分析會計報表。一查資產負債表的“待處理財產損益”項目,調閱相關憑證進一步核實是流動資產損失,還是固定資產損失,因為只有流動資產的損失才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稅的調整問題;二查損益表,如果發現表中列支的“營業外支出”金額較大,則調閱憑證看有無非正常損失項目。
其次,分析財務指標。有的納稅人在發生了非正常損失后,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增加當期生產或銷售成本,導致月份成本偏高、毛利率偏低。稽查時可通過比較分析法,查看納稅人在稽查期所銷售貨物的平均單位成本是否比一般水平偏高,如果確定偏高又無合理解釋的,就說明納稅人有隱瞞非正常損失的可能。這時應重點稽查“原材料”、“產成品”、“生產成本”賬戶的貸方發生額,通過貸方發生額的具體內容判定企業是否存在將非正常損失項目自行消化的情況。
再次,分析存貨的呆滯金額。稽查存貨明細賬,對一些品種的外購貨物原材料及企業產成品和多少年來都是上年連續結轉數量而金額沒有變的呆滯金額,應查明實物是否存在;對數量少、金額較大的品種抽樣實物盤點,查明是否名存實亡;再核實短少的存貨,對已銷的部分作實現銷項稅額處理,對損失部分作進項稅額轉出。
最后,債權賠償分析。有些非正常損失應由外單位或個人承擔責任,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方做出一定賠償。簽訂賠償協議內容可以反映非正常損失的真實情況;雙方協商不一致的,可能產生經濟訴訟,訴訟材料也會反映非正常損失的真實情況;另外,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損失,通過保險公司在賠償時詳細調查的企業存貨損失情況資料及做出的賠償金額,也能充分得到證實。
②審查非正常損失是否已作進項稅額轉出。
對企業發生的損失確認后,財務核算已作賬務處理的,可以通過“待處理財產損益”賬戶的借方發生額,調閱記賬憑證,稽查其賬務處理。如果“待處理財產損益”賬戶借方發生額對應關系為貸記“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產成品”、“生產成本”,同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說明被查企業已作進項稅額轉出。如果上述對應關系中貸方沒有發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則說明存在未轉出進項稅額,應予以調整。同理,企業發生損失查明原因后,企業決策者批準直接在“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的,則采用相同的方法查看“營業外支出”賬戶的借方發生額的對應關系是不是“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若不是,則也應進行調整。
對企業發生的非正常損失沒有及時按會計制度進行正確核算處理的,應分析損失項目的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在進項稅額轉出的同時分別貸記“原材料”、“生產成本”、“產成品”等賬戶。
③稽查“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是否正確。
稽查計稅依據是否正確;注意毀損貨物的具體時間,查看有無延期轉賬的現象;稽查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是否人為地減少了物耗項目,進而少了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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