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結轉產品成本,漏繳所得稅案
1995年在稅收財務大檢查中,發現該廠94年下半年利潤水平明顯低于以前各期及上年同期。經了解,該企業產品銷售情況良好,尤其是下半年是銷售旺季,利潤應比上半年有較大增長才屬正常。帶著疑問,稅務人員對該企業的銷售和銷售成本進行了審查。發現下半年銷售額增長正常,而銷售成本增長較快。因而決定對企業的產品銷售成本計算、結轉情況作詳細審查。企業會計人員介紹說,產成品的存貨成本采用加權平均法,銷售后轉入產品銷售成本時,按帳面存貨成本結轉,但是1994年7月開始采用了后進先出法,致使銷售成本呈上升趨勢。經查證“產成品”明細帳,證實了會計人員介紹的情況,并測算出該企業由于產成品核算方法的變更,致使產品銷售成本上升2000000元。
根據有關規定,存貨成本計價方法不得隨著變更,發生變更時應有主管部門的批準,并在稅務機關備案,企業應計算由此引起的對利潤的影響。責令企業調整利潤,補納稅款。
帳務調整為:
(1)調增產成品成本
借:產成品——××× 2000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000000
(2)補計應納所得稅款(2000000×33%=660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66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0000
(3)上交所得稅款: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0000
貸:銀行存款 6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