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發生的綠化支出能否作為開發產品的成本扣除
我公司是浙江省的房地產企業,按照政府要求在紅線外建造道路和進行綠化發生的支出能否作為開發產品的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參考《浙江省國家稅務局2013年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解答之一》
9、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其土地開發區域外(紅線外)按照當地政府要求,為緊鄰其開發區域的市民廣場進行了廣場道路的改造、綠化等,上述發生的費用是否可按市政配套費計入開發產品成本?
答:如政府土地出讓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市民廣場由房地產企業代建,并作為土地拍賣的條件之一的,廣場道路的改造、綠化等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作為公共配套設施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