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現行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1.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按7.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余年度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中國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西安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5.對設在西安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
外商從投資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或作為再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三)外商投資企業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減免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經營期限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其中屬于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的,經有關部門認證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資企業國內采購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國家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進出口關稅減免政策
1、外商投資項目、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內投資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數量合理的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六)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1、高新區內經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二年。
2、對設在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國有大中型企業到高新區投資的稅收減免政策
投資方在高新區投資創辦的聯營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從高新區內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利潤,不再補繳與母體企業的所得稅差額。(即聯營企業15%的所得稅與投資方母體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的差額)。
(八)技術服務收入稅收減免政策
1.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九) 科研機構轉制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創業服務、中介服務業稅收減免政策
1.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各類企業孵化器。對創業服務中心等綜合類企業孵化器和軟件園、生物醫藥園等專業孵化器以及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機構,經省市科技部門認定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會計、審計、評估、培訓、管理、咨詢、人才中心、投資促進等中介服務機構,自開業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政策
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
(十二)高新區土地使用費和市政配套費減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區內興辦能源、交通、市政設施建設、教育、科研衛生、體育事業和興辦產品出口創匯企業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2.進入高新區新建區實施的項目產業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交納)。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1.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按7.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余年度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中國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西安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5.對設在西安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
外商從投資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或作為再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三)外商投資企業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減免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經營期限內,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其中屬于先進技術企業和出口創匯企業的,經有關部門認證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資企業國內采購優惠政策
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國家免稅目錄范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并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進出口關稅減免政策
1、外商投資項目、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內投資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數量合理的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企業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六)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1、高新區內經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二年。
2、對設在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國有大中型企業到高新區投資的稅收減免政策
投資方在高新區投資創辦的聯營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從高新區內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得的利潤,不再補繳與母體企業的所得稅差額。(即聯營企業15%的所得稅與投資方母體企業33%的企業所得稅的差額)。
(八)技術服務收入稅收減免政策
1.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九) 科研機構轉制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中央直屬科研機構以及省、地(市)所屬的科研機構轉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創業服務、中介服務業稅收減免政策
1.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各類企業孵化器。對創業服務中心等綜合類企業孵化器和軟件園、生物醫藥園等專業孵化器以及生產力促進中心等機構,經省市科技部門認定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會計、審計、評估、培訓、管理、咨詢、人才中心、投資促進等中介服務機構,自開業之日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十一)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政策
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征收。
(十二)高新區土地使用費和市政配套費減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區內興辦能源、交通、市政設施建設、教育、科研衛生、體育事業和興辦產品出口創匯企業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費。
2.進入高新區新建區實施的項目產業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交納)。
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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