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
為照顧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的困難,鼓勵到民族自治地方進行投資辦企業,現行稅法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過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這里所稱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
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于新辦的企業(指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下同)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1991年以來,國務院批準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具體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型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春南湖一南嶺新技術工業園區、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長沙科技開發試驗區、福州科技園區、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科技工業園、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蘭州寧臥在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南市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上海槽河經新興技術開發區、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科技工業園、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國際科技園等。對于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的范圍如下:
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的范圍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技部發布。
第三產業減免稅
為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現行稅法對第三產業發展項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給予減免稅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包括:
農村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等提供的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技術服務或者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科研單位(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業)、信息業(包括統計、科技、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廣告,計算機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事業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一年。對于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稅務機關將按照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其減免稅優惠。
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為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現行稅法規定: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老、少、邊、窮”地區企業減免稅
為鼓勵到“老、少、邊、窮”地區(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投資,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現行稅法規定,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為扶持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促進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減免稅
為鼓勵技術轉讓,促進科學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現行稅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應當照章納稅。
自然災害減免稅
為照顧企業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而產生的困難,現行稅法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大使館、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勞動服務企業減免稅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所謂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60%以上為城鎮待業人員;勞動就業企業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經營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為鼓勵創辦勞動服務企業,促進就業,現行稅法規定,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基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教育事業減免稅
為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福利待遇,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行稅法規定,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和學校培訓所得,暫免征稅。具體是指: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學校與學校聯辦的校辦工廠,只要聯營雙方都符合上述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社會福利事業減免稅
為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現行稅法規定:民政部門開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鄉鎮企業減稅優惠
為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現行稅法規定,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原有稅前提取10%的做法已取消。
國有農口企業免稅優惠
為照顧和扶持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現行稅法規定: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力、氣象、華僑農場等企業、事業單位)
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邊境地區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否則應全額照章納稅。
內資漁業企業免稅優惠
為扶持和促進遠洋漁業的發展,保護我國的近海漁業資源,現行稅法對內資漁業企業規定了免稅優惠政策,具體包括:
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有農口遠洋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國有農口企業免稅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兼營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的,必須將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稅。從事遠洋、海外捕撈業務的企業應當將《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或《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減免稅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下列項目免征所得稅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事業單位從其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事業單位從具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贊助;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另外,稅法規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金幣總公司,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全部產權屬于監獄、勞教系統的企業,即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監獄、勞教所以及地市監獄、勞教所直屬的監獄、勞教企業,免征所得稅。
如果一個企業符合上述兩項或者幾項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選擇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能兩項或者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按照規定,對于符合上述范圍的減免稅,應當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一律不得自行減免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逾期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減免稅申請。
其具體的審批權限,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于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余企業的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為照顧民族自治地方企業的困難,鼓勵到民族自治地方進行投資辦企業,現行稅法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過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定期減稅或者免稅。這里所稱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加以照顧和鼓勵,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
為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對于新辦的企業(指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的。原有企業一分為幾、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下同)自投產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2年。
1991年以來,國務院批準了一批各地建立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具體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京浦口高新技術外向型開發區、沈陽市南湖科技開發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威海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中山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長春南湖一南嶺新技術工業園區、哈爾濱高技術開發區、長沙科技開發試驗區、福州科技園區、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科技工業園、重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桂林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蘭州寧臥在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濟南市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上海槽河經新興技術開發區、大連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深圳科技工業園、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國際科技園等。對于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實行稅收優惠、高新技術的范圍如下:
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的范圍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技部發布。
第三產業減免稅
為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現行稅法對第三產業發展項目,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給予減免稅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包括:
農村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等提供的技術推廣、良種供應、植保、配種、機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蟲害防治、氣象信息和科學管理,以及收割、田間運送等技術服務或者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對科研單位(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的科學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行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等咨詢業)、信息業(包括統計、科技、經濟信息的收集、傳播和處理,廣告,計算機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業、衛生事業的企業和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稅或者免稅一年。對于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稅務機關將按照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其減免稅優惠。
綜合利用優惠政策
為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現行稅法規定:
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以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興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老、少、邊、窮”地區企業減免稅
為鼓勵到“老、少、邊、窮”地區(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投資,促進“老、少、邊、窮”地區經濟發展,現行稅法規定,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為扶持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促進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對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技術轉讓減免稅
為鼓勵技術轉讓,促進科學技術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現行稅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應當照章納稅。
自然災害減免稅
為照顧企業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損失而產生的困難,現行稅法規定,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大使館、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后,按現行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納稅人舉辦的境外企業或其他投資活動(如工程承包、勞務承包等),由于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重大損失的,也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的照顧。
勞動服務企業減免稅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是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由國家和社會扶持進行生產經營自救的集體所有制經濟組織。所謂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任務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從業人員中60%以上為城鎮待業人員;勞動就業企業存續期間,根據當地就業安置任務和企業常年生產經營情況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為鼓勵創辦勞動服務企業,促進就業,現行稅法規定,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基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教育事業減免稅
為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福利待遇,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現行稅法規定,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和學校培訓所得,暫免征稅。具體是指: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學校與學校聯辦的校辦工廠,只要聯營雙方都符合上述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社會福利事業減免稅
為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現行稅法規定:民政部門開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鄉鎮企業減稅優惠
為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現行稅法規定,鄉鎮企業(不包括鄉鎮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原有稅前提取10%的做法已取消。
國有農口企業免稅優惠
為照顧和扶持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現行稅法規定: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農業、農墾、農牧、漁業、林業、水力、氣象、華僑農場等企業、事業單位)
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邊境地區貧困的國有農場、林場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免稅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必須與其他業務分別核算,否則應全額照章納稅。
內資漁業企業免稅優惠
為扶持和促進遠洋漁業的發展,保護我國的近海漁業資源,現行稅法對內資漁業企業規定了免稅優惠政策,具體包括:
對取得農業部頒發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從事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取得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漁業企業,從事外海、遠洋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事近海及內水捕撈業務取得的所得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有農口遠洋漁業和其他國有農口漁業企業從事漁業類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國有農口企業免稅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兼營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的,必須將免稅業務和征稅業務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稅。從事遠洋、海外捕撈業務的企業應當將《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或《漁業捕撈許可證》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減免稅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下列項目免征所得稅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準設立和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準或省級財政、計劃部門共同批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事業單位從其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事業單位從具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后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贊助;
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
另外,稅法規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中國金幣總公司,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全部產權屬于監獄、勞教系統的企業,即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勞教局,各監獄、勞教所以及地市監獄、勞教所直屬的監獄、勞教企業,免征所得稅。
如果一個企業符合上述兩項或者幾項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選擇其中一項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能兩項或者幾項優惠政策累加執行。
按照規定,對于符合上述范圍的減免稅,應當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后執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一律不得自行減免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逾期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減免稅申請。
其具體的審批權限,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于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余企業的減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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