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區外商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1、新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其生產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可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按7.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的,報有關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余年度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中國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西安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5、對設在西安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從投資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或作為再投資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 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7、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8、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屬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9、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包括10%),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免稅期滿后,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70%以上的,當年減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4、中國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西安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外商投資占25%以上的,視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5、對設在西安高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后,2010年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從投資企業所得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金,或作為再投資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40%的所得稅。外商投資者從企業獲 得的利潤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
7、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8、外國企業向我境內轉讓技術,屬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9、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10%以上的(包括10%),經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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