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
(一)政策目標不明確。現行稅收政策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卻忽視了中小企業競爭能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中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問題。而競 爭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應該是政策扶持的重點。
(二)政策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我國現行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措施雖然不少,但較為零散,而且大多以補充規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現,這樣做雖然較易體現稅收政策的靈活性,但顯然缺乏系統性,也不夠規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證。
(三)優惠方式簡單,范圍窄,造成優惠政策的低效。我國關于中小企業的有關稅收規定局限于稅率優惠和減免稅兩種形式,沒有采用國際通行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做法。我國現行做法 不僅造成收入絕對額的減少,而且優惠對象也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業。此外,缺乏降低投資風險、引導人才流向、降低企業負擔等方面的政策。
(四)政策設計不合理。例如,企業所得稅全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使得臨界點附近稅負增長過快,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抵消了低稅率的作用。再如,企業所得稅中盈利企業研發投資增長的附加扣除優惠,該項優惠設定了企業盈利、增長比例、結轉年限等限定條件,而且研究開發投資附加扣除額與研究開發投資增長額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使得該措施激勵作用的發揮受到了制約。 解決這些問題,在稅收政策設計上應有更大的突破。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稅后收益率
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缺乏吸引外部投資的能力和進行股權融資的機會,融資渠道受到限制,所以內部融資對中小企業來講意義重大。恰當的稅收政策可以提高中小企業的稅后收益率,增強其內部融資能力。具體措施設計如下:
1. 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改現行的三檔"全額"累進稅率為"超額"累進稅率,即企業利潤在3萬元以下部分,按18%稅率計征,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部分按27%的稅率計征,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33%計征。這樣不會妨礙中小企業利潤在臨界點附近的 增長及企業規模的擴大。
2. 加速折舊。對中小企業,可以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法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從而推遲企業的納稅時間,相當于政府給該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
3. 稅種選擇。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自主選擇。
(二)鼓勵社會對中小企業的投資
稅后凈利是中小企業可靠的資金來源,但單純依賴自身積累,企業發展勢必緩慢,開辟其他融資渠道,充裕企業資金,對企業發展壯大至關重要。能夠鼓勵社會各界對中小企業投資的稅收政策,可以充裕企業的營運資金。具體措施設計如下:
1. 資本所得稅扣除。現行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開始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規定對個人轉讓由中國人控制并繼續經營的中小企業股票所取得的第一個20萬元所得享受按75%計稅的所得稅減免,但每個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此項優惠有利于鼓勵個人對中小企業投資。
2. 風險資本公司投資扣除。對風險資本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如果每一股票份額60%以上投資于中小企業,且持有該種股票的個人允諾至少持有5年,那么這種股票的持有人每年的第一個5000元投資收益,可以獲得10%的稅收減免。
(三)鼓勵中小企業擴大投資
中小企業自有資金有限,經營規模小,投資面臨的風險更大,因此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要求建立一種風險分擔機制。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風險分擔機制的一種,不僅可以影響投資者的收益,還可以影響企業對待投資的態度和意愿。具體措施設計如下:
1. 投資損失扣除。現行稅法規定,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投資方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投資損失。這項規定不利于中小企業對外投資,建議允許中小企業扣除從受資公司分攤的損失,但扣除數額不能超過投資賬面價值,從而降低中小企業的投資風險。
2. 附加折舊。對中小企業購置的共同使用的機械設備給予20%的附加折舊,即允許中小企業對共同使用的機械設備以所購價款的120%作為計提折舊的基數。
3. 再投資退稅。對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轉增資本的再投資行為,按一定比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以鼓勵企業將所獲利潤用于再投資,擴大企業規模。
4. 投資準備金的稅前扣除。對于中小企業提取的投資減值準備,允許按當期投資準備金賬戶的變動數的50%調節計稅所得,即補提減值準備金時,補提數的50%可在稅前列支;待沖銷準備金時,再將沖銷額的50%計入應稅所得,從而體現與中小企業共擔投資風險。
(四)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
中小企業往往是一個國家科技進步的重要載體,但中小企業進行科技創新困難重重--風險高、資金短缺、人才匱乏,所以各國都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提供了更多的稅收優惠,以促進科技進步及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商業化。具體措施設計如下:
1. 縮短折舊年限。對中小企業購入的實驗研究用機械設備,允許縮短折舊年限。
2. 專利投資所得的納稅延遲。對以專利或者可獲專利的發明或工業生產方法等無形資產向中小企業投資者,及以無形資產投資的 中小企業,其所獲投資收益可延遲5年繳稅。這一措施可鼓勵中小企業吸收無形資產投資,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研發能力。
3. 研究開發投資增長的附加扣除。凡是當年研究開發投資比前三年研究開發投資的平均值增加的中小企業,除可按規定在稅前據實列支外,可以免繳相當于研究開發投資增加額的25%的企業所得稅。即取消原優惠政策的諸多限制條件,并將減稅基點由原來的與上年研究開發投資之比改為與前三年研究開發投資的平均值之比,這樣可以防止人為制造研發投資畸高畸低,騙取稅收優惠的情況。
(五)支持中小企業人力資源開發
人才缺乏是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又一大難題。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較低、培訓員工的意愿較低。在提高中小企業對人才的吸引力,降低員工培訓成本,增強培訓員工的意愿等方面稅收政策可以發揮作用。具體措施設計如下:
1. 鼓勵人才到中小企業就業。對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和精簡的機關人員,可以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或者取消對中小企業上述人員的稅前工資扣除限額,中小企業可以憑借此項政策適當提高工資水平,以增加對人才的吸引力。
2. 支持企業進行員工培訓。一方面,允許中小企業以高于一般企業(1.5%)的比例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稅前列支;另一方面,培訓中心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向中小企業提供培訓服務所取得的培訓收入免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如此,可以降低企業進行員工培訓的成本。
(六)簡化辦稅程序,加強稅收服務
中小企業往往缺乏處理復雜會計報表的專業技術人員,當前對大、中、小型企業按同一納稅期限、納稅程序進行管理,中小企業要承受更大的壓力。而規模小、賬簿不規范更增加了中小企業報稅繳稅的成本和難度。對中小企業可實行簡化納稅申報程序,并對這些企業延長納稅期限,加強信息提供、納稅輔導和納稅培訓等服務,從而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七)積極推進稅費改革
稅收負擔之外,我國中小企業的"費負"過重已經成為影響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中小企業由于談判能力和承受能力較弱,因此一些政府部門常把中小企業作為各種費用攤派的對象,有些地方財政在難以收支平衡的情況下,經常把增設名目繁多的費用作為解決財政困難的手段,這給中小企業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困難。因此,應該堅決清理和制止,加快推進"費改稅"改革,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負擔,讓中小企業"輕裝上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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