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舉例(一)
按規定,工業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士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1]某工廠1994年1月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產品銷售收入 2800000元
產品銷售成本 880000元
產品銷售費用 240000元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40000元
其他業務收入 620000元
其他業務支出 440000元
管理費用 60000元
投資收益 70000元
(其中6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另10000元為國庫券利息收入)
財務費用 40000元
營業外收入 40000元
營業外支出 130000元
則企業1月份應納稅額為:
產品銷售利潤=2800000-880000-240000-140000
=1540000元
其他業務利潤=620000-440000
=180000元
營業利潤=1540000+180000-60000-40000
=1620000元
利潤總額=1620000+70000+40000-130000
=1600000元
國庫券利息收入按稅法規定在計稅時可以扣除。這屬于永久性差異,可以來用應付稅款法進行處理。
應納稅所得額=1600000-60000(稅后利潤)-10000(國庫券利息收入)
=1530000元
應納稅額=1530000×33%
=504900元
則月終計算應納稅額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所得稅 504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4900
月度終了后,企業繳納1月份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4900
貸:銀行存款 50490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33%)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士稅收調整項目金額
利潤總額=營業利潤+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營業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費用-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
[例1]某工廠1994年1月有關損益類科目余額如下:
產品銷售收入 2800000元
產品銷售成本 880000元
產品銷售費用 240000元
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40000元
其他業務收入 620000元
其他業務支出 440000元
管理費用 60000元
投資收益 70000元
(其中60000元為從聯營方分得的稅后利潤,另10000元為國庫券利息收入)
財務費用 40000元
營業外收入 40000元
營業外支出 130000元
則企業1月份應納稅額為:
產品銷售利潤=2800000-880000-240000-140000
=1540000元
其他業務利潤=620000-440000
=180000元
營業利潤=1540000+180000-60000-40000
=1620000元
利潤總額=1620000+70000+40000-130000
=1600000元
國庫券利息收入按稅法規定在計稅時可以扣除。這屬于永久性差異,可以來用應付稅款法進行處理。
應納稅所得額=1600000-60000(稅后利潤)-10000(國庫券利息收入)
=1530000元
應納稅額=1530000×33%
=504900元
則月終計算應納稅額時,應作如下分錄:
借:所得稅 5049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4900
月度終了后,企業繳納1月份應納稅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4900
貸:銀行存款 5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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