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清了!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需要繳納哪些稅款?
一、增值稅
1.政策依據:
財稅〔2017〕5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2.計稅方式:
(1)一般納稅人: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②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規模納稅人: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2021年12月31日以后: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注: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
計稅依據為預繳的增值稅稅額,稅率為7%(市區)、5%(縣城、建制鎮)或1%(其他)。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財稅[2019]13號)
三、教育費附加
計稅依據為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費率為3%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財稅[2019]13號)
四、地方教育附加
計稅依據為預繳的增值稅稅額,費率為2%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財稅[2019]13號)
五、印花稅
經查詢印花稅相關文件,關于異地建筑服務中納稅地點總局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咱們來看看一些省局的口徑,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我省范圍內實行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所應繳納的印花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稅務務機關征收。納稅人外出經營時,應出具稅務機關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未出具印花稅核定《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者不屬于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外出經營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因此,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印花稅,還是要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來確定。
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財稅[2019]13號)
六、個人所得稅
1.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2.詳細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需要掌握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應及時提供。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和勞務派遣公司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對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已納稅工資、薪金所得重復征稅。兩地稅務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
(4)建筑安裝業省內異地施工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執行。
3.綜述:
如果施工單位能按照上述規定在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不應核定個人所得稅;否則,按照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企業所得稅
1.政策依據:
國稅函﹝2010﹞156號
2.詳細規定:
建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八、水利建設基金
目前,水利建設基金的預繳政策各地方也并不統一,詳細預繳情況還需要咨詢工程地主管稅務機關。
下方為福建省建筑服務預繳水利基金的詳細規定:“
(一)平潭、龍巖:對異地施工的建安企業不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二)福州、寧德、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南平:對異地施工的建安企業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1.泉州:對異地施工的建安企業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范圍:豐澤區(城東街道、華大街道除外)、鯉城區、南安市(南安市城區內由頂溪美沿河濱路、西溪路至印刷廠;溪美鎮的蓮塘、貴峰、崎峰、帽山、象山、露江村;美林鎮的美林、梅亭、李東、西美、洋美村;豐州鎮的杏埔、玉田、金三、西山、四甲、長福、山美、霞美、四黃、旭山、豐富、桃源西華等二十四個村)。惠安、泉港、永春、石獅、經濟技術開發區、晉江、臺投區、安溪、德化、洛江不收。
2.漳州:對異地施工的建安企業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根據漳政綜﹝2019﹞19號規定,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范圍:凡在薌城區、龍文區、漳州開發區、古雷開發區、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江海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繳費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圍內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繳費人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繳納,其中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險公司按上年保費收入的0.5‰,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工業企業、外貿流通企業按照流轉稅額0.9‰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工業企業和物流企業暫停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漳州其他各縣(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收管理可參照執行。
3.莆田:對異地省內施工的建安企業按照項目經營收入的0.09%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省外施工的建安企業未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4.福州:根據《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閩江下游福州市區江海堤防工程保護區域內注冊登記(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瑯岐經濟區以及晉安區的王莊、茶園、象園街道、鼓山、岳峰、新店鎮)的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按規定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并按《關于印發<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榕財農﹝2018﹞5號)規定,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統一委托稅務部門征收,政策的解釋由福州市財政局和福州市水利局共同解釋。
5.三明:建寧、寧化、梅列、三元、沙縣、明溪按0.09%征收。
大田、清流、將樂、泰寧未征收。
三明市市局第一稅務分局:高速、高鐵的異地建安未征收,其他按0.09%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注:在預繳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水利建設基金。(財稅〔2016〕12號)。”
目前,水利建設基金的預繳政策各地方也并不統一,詳細預繳情況還需要咨詢工程地主管稅務機關。
九、代扣代繳資源稅(砂石)
下方為福建省建筑服務代扣代繳資源稅的詳細規定:
“(一)福州、泉州、漳州、莆田、龍巖、平潭不征收。
(二)寧德、三明:部分縣(市)征收,具體需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三)南平:收購未稅礦產品,對不能夠提供購入應稅礦產品進項發票的納稅人,采用代扣代繳管理。
對在南平市范圍內收購未稅砂石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核定計稅比例的征收方法。
注: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閩財稅〔2019〕5號)。”
十、環境保護稅
建筑企業異地施工,會在項目地產生揚塵及噪音污染,通常需要在當地繳納環境保護稅。但各地的計算也不盡相同,會綜合考慮施工面積、污染當量值、建筑企業的防塵措施等因素。
作者:劉老師(正保財稅咨詢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