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所得稅和社員的個稅問題
在本周的會員咨詢中,有會員問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企業所得稅和社員的個稅的相關問題,這類的問題,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稅法的相關規定來分析,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一、企業所得稅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4、《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但是可以依據上述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二、社員的個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因此,對于農民社員從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所得,會涉及兩部分,一部分是“盈余返還”,另外一部分是“盈余分配”。
對于“盈余返還”,是按照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農民把自產農產品銷售給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統一銷售出去,是由于農民社員與合作社發生交易而取得的返回。因此,農民社員取得的該部分所得,其實應該是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收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農民社員因“四業”與合作社發生交易而產生的盈余返還,個人認為是可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對于是“盈余分配”,按照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來計算的,而且盈余來源包括了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等。因此,該部分“盈余分配”,屬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