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技巧——企業分立中的所得稅籌劃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法律的規定,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分離出去,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它或者是原企業解散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或者是原企業將部分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資產等剝離出來,組成一個或幾個新公司,而原企業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總之,企業從本質上并沒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業相比,有了新的變化。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企業存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分立是企業產權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企業分立的動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等,都是企業分立的動因,獲取稅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業分立的一個動因。
一、企業分立中的所得稅籌劃
從所得稅方面看,雖然目前我國的所得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33%,而不是累進稅率,企業分立對降低整體稅負的作用不大。但是,為了照顧利潤水平比較低的小型企業,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在33%的基本稅率外,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這樣,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這種差別稅率給納稅人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即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使其總體稅負得以減輕,但是這種稅收籌劃方法必須充分考慮成本和收益。
[案例1]
假設甲制藥廠除經營避孕藥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并經營其他藥品,該制藥廠擬將避孕藥品和用具這一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藥廠。分立前。甲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后,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一、企業分立中的所得稅籌劃
從所得稅方面看,雖然目前我國的所得稅采用的是比例稅率33%,而不是累進稅率,企業分立對降低整體稅負的作用不大。但是,為了照顧利潤水平比較低的小型企業,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在33%的基本稅率外,又規定了兩檔照顧性稅率。這樣,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這種差別稅率給納稅人提供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即通過分立使原本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使其總體稅負得以減輕,但是這種稅收籌劃方法必須充分考慮成本和收益。
[案例1]
假設甲制藥廠除經營避孕藥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并經營其他藥品,該制藥廠擬將避孕藥品和用具這一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藥廠。分立前。甲制藥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后,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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