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事項】: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
【計稅依據】:企業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適用稅額】: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來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企業出租房產,自交付出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
【納稅期限】: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納稅地點】: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