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1年8月下發國稅發[2001]89號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2005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即國稅發[2005]21號文,規定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2006年07月國家稅務總局再次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即國稅發[2006]107號文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內資企業每一納稅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0.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0.5%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對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而言,則沒有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發生的廣告費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同樣也沒有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比例方面的限制性規定。
內資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用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正規的廣告費,另一部分是業務宣傳費。這兩部分財務上均由銷售費用(營業費用)開支,自2000年起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限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表所示:
項目 |
稅前扣除方法 |
適用范圍 |
廣告費用 |
(1)2% 限額扣除 | 除列舉的特殊行業 |
(2)8% 限額扣除 |
對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場等特殊行業(目前是9個)的企業 | |
(3)25% 限額扣除——新變化 | 2005年1月1日起,僅對制藥行業(注:2001年~2004年制藥行業廣告費扣除限額比率為8%) | |
(4)全額扣除 |
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的 | |
(5)不得扣除 |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稅前扣除 | |
業務 宣傳費 |
不超過其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
各類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