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內資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應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送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五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具體主要區別是:
內資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1、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人預繳所得稅時,應當按照納稅 期限的實際數額預繳,按照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當地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
納稅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
2、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
3、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4、清算所得納稅規定
(1)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清算所得=清算時的全部資產(財產)-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實繳資本
(2)清算所得應納稅額=清算所得×稅率
外資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1、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
3、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
4、 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5、 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盈虧相抵后仍有利潤的,應當按有盈利的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
注: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在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按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