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應作為偷稅處理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國稅函[1996]8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他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提示: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如果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