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省民政局重新認證文2007年8月份批復,我廠系老福利企業,殘疾人養老保險金全部從2007年6月份入保,2007年7月份稅款是否能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的規定一、資格認定
(一)認定部門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二)認定事項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五條第(二)、(五)項規定的條件,對前項所述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備安置殘疾人的條件進行審核認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真偽,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民政部門進行審核。
具體審核管理辦法由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分別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三)各地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則本條第(一)項前兩款所述單位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二、減免稅申請及審批
(一)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的單位(以下簡稱“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