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后,還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嗎? 我所在的農村信用社于2007年4月27日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改制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規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期間,我社享受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的優惠政策。請問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后,我行還能否繼續享受原優惠政策?
答:您好,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46號)規定:財稅[2004]35號、財稅[2004]177號給予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執行到期后,再延長三年優惠期限,分別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同時,財稅[2006]46號還明確規定:改革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的,不再享受本通知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合作銀行的,仍應按照財稅[2006]46號、財稅[2004]35號、財稅[2004]1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征管事宜,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