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持下崗證稅務征收有何優惠政策?
答: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6]8號)文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務登記后,經縣及以上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2005年12月31日之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個體體經營者,減免稅期未滿前,在其剩余的減免稅期限內,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條規定的減免稅辦法執行。對持有《下崗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憑再就業優惠證,可以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除此規定之外,國稅部門沒其他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