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004]125號文的規定,退稅試點的生產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并直接出口的貨物,可按出口自產貨物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列名生產企業(見附件)在外購產品出口并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后,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
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需將自產出口貨物與外購出口貨物分別做賬,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對外購產品要單獨申報。
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從農業生產者直接收購的農副產品未經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稅。
另外,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產品如屬應稅消費品,稅務機關可比照外貿企業退還消費稅的辦法退還消費稅;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按現行規定免征消費稅。
除了上述40家列名企業外,國稅函[2005]356號文新增兩家列名企業,允許佛山市禪城區上元歐聯陶瓷建筑有限公司、佛山市高飛電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購產品,按照上述財稅[2004]125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