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自產產品: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上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二、生產企業自營出口視同自產產品: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按照財稅[2002]7號和國稅發[2002]11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生產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02]7號文件和國稅發[2002]11號文件有關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從嚴管理,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準后辦理免、抵、退稅。
生產企業不如實申報視同自產產品出口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1、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1)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2、生產企業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若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產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
3、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1)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2)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3)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4、生產企業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稅。
。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產品;
。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3)委托方執行的是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4)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
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