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356號
頒布時間:2005-04-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4]125號)下發后,收到部分地區要求增加試點企業的請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同意你省佛山市禪城區上元歐聯陶瓷建筑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高飛電子有限公司出口的外購產品,按照財稅[2004]125號文件的規定,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根據國稅發[2008]8號文件規定,本條廢止。
二、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需將自產出口貨物與外購出口貨物分別做賬,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時,對外購產品要單獨申報。
三、列名試點的生產企業從農業生產者直接收購的農副產品未經加工出口的,不予退稅。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