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辦理: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在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帳戶號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下稱“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出口的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已辦理出口退稅登記證且在原核準經營范圍內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再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對外貿易經營者如超出原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進出口經營活動的,仍需辦理退稅認定手續。
認定變更: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生產企業,如果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認定注銷:
生產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撤并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對申請注銷認定的生產企業,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