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開征“房產加名稅”,隨之,武漢、海口等地也紛紛表示將征收“加名稅”,此舉立即引發廣泛質疑,24日,南京稅務部門突然改口稱暫不征收“加名稅”,要等待稅務總局文件,25日,國稅總局回應說“加名稅”短期恐難推行,但到了8月30日,國稅總局又稱,總局準備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8月30日新京報)。
一個由個別地方部門推行的政策,數天來引發各地跟風,直到國稅總局直接出面,其搖搖擺擺讓公眾如墜云霧,南京相關部門先是斬釘截鐵般宣布征收,但在遇到民意反彈后又數次改口,其“政策試探”的心態表露無遺。而國稅總局由最初把事情看成“地方政府稅收行為”,到鄭重表示將展開可行性研究,態度的變化,難道背后沒有民意的推力在起作用?
就“加名稅”而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只要有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就可以征稅,似乎印證了“加名稅”的合理性;但在《婚姻法》中卻有這樣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房產加名為何不可以被看成是夫妻間合法的財產約定?為何不能如此前一樣只收工本費呢?
在我國傳統中,“夫婦一體”一向被視為家庭穩定的基礎,可是,從過去用“福禍與共”為準繩搞株連,到現在認可“親親相隱”,難道不是與法律中規定公民有出庭做證的義務相悖?
所以,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可以做到天衣無縫無懈可擊。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說過,法律是善良和公平的藝術。是以就“房產加名”而言,行政部門在解讀或執行法律法規時,就不應該以財政收入增加為目的,而更應該以民生民意作為重要的考慮因素,應該更多地注意到中國當下離婚率增加的現實,鼓勵夫婦財產共有,促進家庭和諧,而不應該人為設置障礙。
但在“加名稅”明顯不合理情理的情況下,為何各地政府紛紛要推出此項政策呢?顯然是因為“與民爭利”心態趨勢下的“政策試探”行為,政府推行政策,事先應該充分考慮其合理性和科學性,而不能是頭腦一熱馬上出臺,遇到民意反彈又立即退縮,這樣導致的“朝令夕改”現象對公信力的肆意透支,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威信,應該引起重視。 《左傳》有云:信,國之寶也。對“加名稅”而言,一旦被國稅總局否決的話,那始作俑者顯然應當承擔責任,由此推廣,對于“政策試探”的投機行為,應建立追責機制,這樣,才能杜絕施政者“靈機一動”就胡亂發號施令的行為,維護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