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產證加名是否要征稅,財政部、國稅總局日前發通知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對這兩個部門的解釋文件,仍有兩個問題急需厘清:
其一,房產加名是屬于“不征稅”范圍還是“免稅”?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文件規定,房產加名本屬于應稅范圍,需要交納契稅,不過國家給予免稅,是稅收優惠。但是,實際上網民對房產加名是否屬于財產所有權轉移,還需法理論證。
其實,財政部規定房產加名免稅,實質上是基于“房產加名屬于贈與行為”。既然定性為贈與行為,那么還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財政部的稅法解釋就不應該只對契稅做出解釋。
其二,既然將房產加名認定為贈與行為屬于契稅應稅范圍,按照法定程序減免稅的權限應該是國務院,而非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因為減免稅、稅率、征稅對象等稅收基本的要素的修改,實質上是對稅法的修改。這兩個部門只能是提請國務院對房產加名減免契稅。可現實仍然是兩部門的一紙令下。
當然,在婚房加名問題上滿足了民意,減免了稅收。可是,一個不能遵從法定原則征稅的現實境界中,最終可能損害納稅人的基本權益。“房產加名稅”、“月餅稅”就是這種背景下出現的解釋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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