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某美容院自營業至今共取得收入9.6萬元,其中3.84萬元是附帶銷售化妝品的收入,而該美容院只就5.76萬元申報繳納營業稅,銷售化妝品的收入按4%的稅率繳納了增值稅。對此行為,稅務人員指出,美容院銷售化妝品的收入屬于混合銷售,應并入美容美發收入營業額,按5%的稅率補繳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美容院屬于上述規定中的其他單位,銷售化妝品的收入屬于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責任編輯: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