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稅千呼萬呼,在國務院發出的幾十個字的信息中終于羞羞答答地被挑起了蓋頭的一角,頓時一石激起千層浪。筆者認為物業稅的征收主要面臨六大核心問題的解決,方能有效展開征收。
一、物業稅的主體性
物業稅,有的時候和財產稅,房產稅交織在一起,指稱也不是很清楚,包括的內容有時也不一樣,現在相關法律還沒有出臺,只是在討論階段,所以我們有必要給與一個范圍。這里我們主要就不動產部分進行討論。
不動產主要有兩部分,一是土地,二是建于土地上的附著物,也就是房屋。兩部分合起來就是不動產,完整的不動產有兩證,一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二是房屋產權證。如果征稅對象只是針對后者,即房屋產權部分,就脫離了土地的約束。但是根據報道,物業稅看起來不是這樣的,而是包含土地的。如果是這樣,問題就出來了,土地權證表明得很清楚,就是國有土地,購房者擁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購房者不是該宗物業的完全所有者,或者說只是部分所有權的擁有者。如果要征收物業稅,就應該變更土地的性質,即私有化。如此就會牽扯到土地法,物權法以及現行體制。能否有效突圍成為最為核心的問題。
二、物業稅征收的公平性
物業稅征收的公平性是實現物業稅的有效征收的制約瓶頸。
問題的核心在于公務員體系擁有財產的透明化,與此相關的是金融體系的實名制,經濟行為中的轉賬制的強力推行以及公務員陽光法案的實施。這三個方面法律的事實為物業稅征收的公平性奠定社會道德基礎。
目前,需要解決的是公務員體系中的聯建房,如何和相關法律接軌并尋求到合理的解釋。如何征收這一部分的物業稅,實現社會正義是考驗我們能否真正實現公平是物業稅征收的指標性事件。如果此事不處理好,物業稅的征收就缺少社會道德、正義的堅實基礎。
三、物業稅遞減的財政支柱性
物業稅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財政征收的方法,因為現在的財政征收制度,過分依賴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所實現的財政收入甚至超過50%以上,形成了所謂的支柱產業。而從本質上來講,一個國家一個經濟體的發展不應該僅靠出賣原材料來維持經濟發展,從長遠來看,主要是通過再生產,創造附加值來實現維持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增長,并成為其經濟增長的根本動力。日本經濟模式是我們的發展借鑒的榜樣,日本在原生原始資源極度匱乏的情況下,成為今天世界強大經濟體,靠的正是這一條路。
財政征收,目前把土地出讓金作為支柱是階段性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以后,就過了野蠻運作期。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以及官員的考核中涉及的經濟增長子項中,減低土地收入在評價體系中的價值比例、作用和地位,使得財政征收結構向良性化發展。物業稅的征收將會因此得到促進,不然,一年殺七十年的雞取蛋的事情還會不斷上演。
四、物業稅評估機構的公正性
現在的拆遷評估機構因為公正性的傷失,使得評估機構只是一種程序或者一類人獲取利潤的手段,如果此類問題沒有解決好,就會因為缺少公正的評估機構而導致物業稅征收的公平性。
五、物業稅評估體系的科學性
物業稅的征收對象的復雜性是以往所有稅收征收對象不可比的。不僅成有大小城市的土地差異,收入差異,即便是在同一地區也有品質的差別,價格的差別。影響征收對象的因素量化難度很大,使得被征收的物業價值得到合理評估的難度加大。應該設定彈性評估價值體系,而且要按年份進行一次評估體系修正,評估內容修正,由此在經過多年是時候才會摸索出一套合理的物業稅征收體系。
六、物業稅調節貧富差異的輔助性
考慮到社會貧富差距的拉大,因此,物業稅率就需要細化。不可能再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而是應該采取外科手術一般的,實施精確打擊。既不能殺富濟貧,也不能對富人隔靴瘙癢,讓貧者不能承受之“輕”。不僅僅是對房產本身,而且要對居住人的收入進行評估。低收入家庭的免稅輕稅是不可或缺的。
物業稅現在處于探討研究階段,提前拿出來討論,正是民主的進步。也是讓各種利益團體提前博弈,由此避免出現出臺而不能實施,甚至產生很多嚴重社會問題的現象。
物業稅現在是不是出臺的好時機,如果在沒有解決好土地法、物權法、金融實名制、陽光法案等法律、體制問題的情況下,強行推行物業稅的征收,或許就會暗藏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將和法律制定的本意相違背。還不如等,等到大赦等到洗白等到他們退出舞臺,實現社會和解而后實施,或許才是明智之舉。或許我是杞人憂天,但愿我是錯的!
至于物業稅征收對誰有利還是不利,對市場的影響。那都需要具體的法律公布以后才可以加以分析的,現在所說的都只是猜想,我現在就不去猜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