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體工商戶咨詢,國家稅務總局近期出臺了有關文件對個體工商戶建賬建證的標準進行了調整,不知具體要求是怎樣的?
答:《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17號)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80000元的。(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