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北京某公辦學院與某企業簽訂了場地借用協議,無償使用企業閑置不用的土地和房產,作為實習及科研場所,請問該企業的這部分土地及房產是否可免征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解答」根據國務院國發[1989]10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89)國稅所字第067號《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1989]10號文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的相應規定:“對高等學校校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9]140號)第一條規定,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公辦學院屬于按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事業單位,故其無償使用企業的土地,可以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根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稅地[1986]8號)規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該學院無償使用的企業閑置不用的房產,應按其實際使用的部分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