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對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要依照哪些程序?
問:稅務機關對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要依照哪些程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定額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1)業戶自報。定期定額戶要按規定將預計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填寫額申請核定表。
(2)典型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并按行業,地段,規模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填制。
(3)定額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業戶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典型調查情況,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業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應納稅額,核定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填寫《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
(4)下達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表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寫《定額核定通知書》,下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并同時張榜公開其定額。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