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在債務人和保證人同時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為何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保證人應該可以申請普通債權呀?



同學,你好
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第二款“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的規定,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破產,債權人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保證人的管理人是不能再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的。
2024 04/14 14:56

84785041 

2024 04/14 14:58
老師,這個是為什么呢?底層邏輯是什么?為什么不能再向債務人清償了?

小菲老師 

2024 04/14 15:07
同學,你好
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不再享有求償權
按照一般民法原理,若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有權向債務人進行追償。但是在破產背景下,如果允許保證人對債務人追償則意味著保證人需要向債務人申報債權。債權人已向債務人就同一筆債權申報過(重要前提!),保證人再次申報就是對同一筆債權的第二次申報,保證人的求償權實質上間接來自于債權人,同一筆債權進行二次申報就不公平地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所以禁止保證人享有追償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