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挪威進口商購買我國生產的手套。挪威A銀行開來7636號信用證,證上載明手套規格為Size 10。我方出口商按期發貨并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無誤,議付并向開證行寄單索匯。6月14日,開證行來電拒付,理由是開證申請人認為單據所列手套尺碼與商務合同不符,進出口雙方原簽合同的尺碼為Size 10-1/2。開證申請人以單據與合同不符拒付,開證行以開證申請人拒絕付款贖單為由拒付。最終查明原因是開證申請人申請開證時錯寫尺碼,以至信用證錯誤。受益人為避免修改信用證的麻煩,使用分別處理的辦法,按合同規定尺碼發貨,按信用證規定尺碼制單交單。 問:開證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我方出口商對該事件處理是否得當?請做出判斷并說明理由。


開證行拒付理由不成立,中方處理完全符合規定,開證行必須付款,因為當信用證與合同發生不相符是可以修改信用證的。為了避免修改信用證,分別處理是可行的。
2022 08/28 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