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通過合并轉換增值稅納稅人身份的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2、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超過上述標準的為一般納稅人。若小規模納稅人自身不具備轉化為一般納稅人的條件(主要是年應稅銷售額未達標準),則可以考慮合并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的方式轉化為一般納稅人,從而享有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稅收優惠。
例:甲公司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60萬元,購貨金額為58萬元。乙公司為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50萬元,購貨金額為47萬元(以上金額均不含稅)。此時,假設甲公司有機會合并乙公司,且是否合并乙公司對自身經營基本沒有影響。?
方案一:甲公司不合并乙公司。?
甲公司應納增值稅=60×3%=1.8萬元。
乙公司應納增值稅=50×3%=1.5萬元;?
甲公司與乙公司共應繳納增值稅=1.8+1.5=3.3萬元?
方案二: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并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合并后的集團公司應納增值稅=(50+60)×13%-(58+47)×13%=14.3(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本期少繳增值稅2.5萬元(3.3-0.65),14.3-13.65=0.65。
2021 11/30 1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