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您好,請問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內單位支付方代扣代繳增值稅100萬(當月用于進項稅抵扣),這個必須通過“應交稅費-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核算嗎?



你好
按照 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
......
(十)“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2020 05/03 16:28

84784997 

2020 05/03 20:53
代交增值稅當月做抵扣了,不經代扣代交增值稅科目可以嗎: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貨:銀行存款

老江老師 

2020 05/04 04:13
我的觀點,依據重要性原則,你的做法也可以,沒有原則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