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2018年11月份簽訂了房屋出租合同,租賃期限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年租金109萬元(含9%增值稅),合同約定:租賃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09萬元。 會計做如下賬務處理: 2018年11月份收到租金 借:銀行存款 109萬元 貸:預收賬款 1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萬元 2019年度確認收入: 借:預收賬款 10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100萬元 因為搞混了會計和所得稅上收入的確認年度,在下半年稅務局的納稅評估中,該企業被查出在次年匯算清繳中未做納稅調增,被勒令補繳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和相應的滯納金,納稅信用等級也被降低。老師能解釋下這題吶?沒看明白



雖然100萬元租金收入會計上需要確認在2019年度,但企業所得稅上應確認在2018年度。因為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取得租金收入,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上收入的納稅義務?看看2種情況!
情況一
對于租金沒有跨年度的:
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情況二
對于租金跨年度的而且提前一次性收取的:
既可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可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2020 03/11 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