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度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則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含的內容,從三個方面分別作了細致的闡明,即《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則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別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作的設備、設備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備及維修頤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艱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依照其他規則發作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省親假路費等。
但是,財政部《關于企業增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則,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歸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該文件還細致羅列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核算和管理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如,該文件規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曾經實行貨幣化變革的,按月按規范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歸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歸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變革的,企業發作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依據國度有關企業住房制度變革政策的統一規則,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歸入工資總額管理。”由此可見,稅法與會計制度對職工福利費范圍的界定存在差別。
今后,企業在停止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稅務處置時,只需是實踐發作的契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則范圍而且不超越工資、薪金總額14%的職工福利費,最好直接列作職工福利費支出,用足稅收政策。
必需指出的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對界定的職工福利費的內容終究是全羅列還是非全羅列尚未明白。假如是全羅列,則該文件沒有羅列的即便從道理上剖析能夠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內容,或者依照會計原則或會計制度規則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都不能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即便企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沒有超越工資、薪金總額14%的規范),如國稅函〔2009〕3號文件沒有羅列的,許多企業都存在的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貨幣性福利和非貨幣性福利,或者平常以各種項目為職工集體提供的衣、食、住、行、玩樂、安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假如是非全羅列,則沒有羅列的,其他從道理上剖析應該作為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如上述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福利和以各種項目為職工提供的各方面待遇等,就能夠稅前扣除。因而,關于上述扣除范圍問題,還有待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白。在沒有明白之前,筆者以為,企業在稅務處置時,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則的列支范圍和規范列支職工福利費。
此外,需求提示的是,關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曾經明白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的支出,在停止稅務處置時,必需列入職工福利費范疇,而不應再依照會計處置辦法或以往的習氣辦法列入其他范圍。如對國稅函〔2009〕3號文件曾經明白規則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等,即便企業曾經依照會計原則或會計制度的規則直接計入了“消費本錢”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在匯算清繳時,也應該依照稅法規則,調整到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并不得超越工資、薪金總額14%的規范,假如超越規范,超越局部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