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本次我們將用四期內容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熱點問題進行詳細解答,第二期內容如下:
問: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本年預繳時應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三條(一)規定,查賬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1.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四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問: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核定征收企業,本年預繳時應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三條(二)規定,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三條(三)規定,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第四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問: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和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應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三條(四)規定,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三條(五)規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四條規定,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但匯算清繳時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