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明確從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開始:(1)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后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2)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明確: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企業可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3、《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明確:(1)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職業院校自辦的、以服務學生實習實訓為主要目的的企業或經營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
(3)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職業院校進行捐贈的,其捐贈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稅前扣除。
(4)企業要依法履行職工教育培訓和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責任,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能要求高、實訓耗材多、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于60%.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并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明確從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開始:(1)企業接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如劃入的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無償劃入企業的,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2)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3)保險企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按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會計有關規定計算扣除。未執行財政部有關會計規定仍執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監管規定的,應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可作為企業的發電成本在稅前扣除。但企業應將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與員工的職工教育經費嚴格區分,單獨核算,員工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計入核電廠操縱員培養費直接扣除。
(5)與固定資產折舊相關業務按以下規定處理:①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②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③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④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⑤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產折耗(折舊)時,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執行。對于手續不齊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在2014年12月31日前補充完善。企業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補充完善的,一律作為應稅收入或計入收入總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4〕36號),公布:公益基金會、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等139個單位為獲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6、《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明確:(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企業超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因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明確,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8、《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明確,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職業院校進行捐贈的,其捐贈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稅前扣除。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能要求高、實訓耗材多、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于60%.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并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4〕69號),明確: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神華公益基金會等149個單位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第一批)。